行政调解也是《条例》规定三种解决途径中的一种。通常是在协商解决未达成协议,如一方不同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的结果未达到双方一致时提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解决的一种方法,也可以是双方直接申请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通过行政的力量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一旦出现这样的结果,实际上也就等于行政调解的失败,从调解过程来讲,行政调解不失为一种好的调解方法,因为有卫生行政机关的介入,可以加大调解的力度。原则上应当一式三份,分别由医院、患者、卫生行政部门存档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