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第十一条临床路径文本一般应当包括医师版临床路径表和患者版临床路径告知单。第十六条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退出临床路径:在实施临床路径的过程中,患者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需要改变原治疗方案的。第二十一条临床路径实施的过程评价内容包括:相关制度的制定、临床路径文本的制定、临床路径实施的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