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11月21日,怀孕41周的李某因呼吸困难被以夫妻名义与其长期同居的肖某送到北京某医院进行治疗。医生检查后发现孕妇及其体内胎儿均生命垂危,建议进行剖宫产手术。虽经各方多次劝说,肖某始终拒绝手术,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下“拒绝进行剖宫产手术”的字样。在医院常规抢救3小时过程中,该院神经科医生确认肖某精神正常,该院紧急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后,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李某的父母以医院错误诊疗导致李某死亡为由,向医院索赔121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朝阳医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