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