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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是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最大可能免受人类活动影响,保证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随着经济不断发展、饮用水安全问题逐步凸现,因此,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保护区划分办法,正确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工作已迫在眉睫。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 ......

——《饮用水卫生与管理》
书名:《饮用水卫生与管理》
栏目:饮用水卫生与管理 > 第四章 供水单位的卫生与管理 > 第一节 水源与保护 >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规定
作者:甘日华 温伟群
参编:凌波,张永慧,邱建锋,罗益信,叶兵
页码:145-14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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