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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期限和归属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所以计算机软件保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项目任务 ......

——《医药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
书名:《医药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
栏目:医药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 > 第五章 医药著作权 > 第四节 医用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作者:刘兰茹 方志伟
参编:杨书良,刘松梅,何宁,方志伟,兰恭赞
页码:105-10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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