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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一、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这些工作场所,应当针对其存在的急性职业损伤因素,设置足够数量的相应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所设置的应急撤离通道应当标识清楚,备有应急照明等设施。对于一些有有效期规定的用品、材料等,应当及时更换,保证其效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55-5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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