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实验研究者的根本责任是保护受试者以及推进医学事业发展,而知情同意只是其实现的必要手段。虽然知情同意客观上也可以起到保护受试者正当权益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是有限的、有条件的,它不能影响和排斥其保护受试者的首要功能,研究者更不可放大以此进行自我保护的主观期待。与知情同意一样,对受试者保密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其必要的手段。我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 》 14条规定:尊重和保障受试者自主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受试的权利,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不得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