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高致病性菌(毒)种的管理,规范菌(毒)种的运输和接/送过程,保障社会和实验室人员安全,特制订本程序。4.2由单位办公室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4.10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