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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 / 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32 .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4 .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25 .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 .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

——《口腔医疗安全管理》
书名:《口腔医疗安全管理》
栏目:口腔医疗安全管理 > 第三章 口腔医疗事故 > 第四节 处理医疗事故法规 > 【附录2】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作者:李刚
参编:
页码:64-68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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