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乡医条例》,并于2003年8月18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1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7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