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与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外双方必须都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都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备方面的不足。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