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