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管理的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应当组织考察药品的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也就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任务。1988~1990年进行了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试点,1989年建立了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随后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发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后,2000、2001两年的ADR报告数(.加大对中药不良反应监测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