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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二节 死亡与丧失生存机会

在医疗侵权损害中表现为由于医方的过错导致患者生命丧失,即患者死亡。主要包括两类情形:第一类完全是因为医疗机构的侵权损害行为造成了患者死亡。如医疗机构进行颈静脉置管时,因导管误入胸腔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医师误把含剧毒乌头碱的外用药写为口服,致使患者服用后中毒死亡.院方违反医疗常规未进行药物过敏试验,致患者用药后药物过敏死亡.由于医务人员检查不仔细,漏诊患者的肠穿孔病症,延误救治时间致患者死亡。医方在诊疗中未能及时早期认识到患者病情,使患者丧失了救治机会,医方的过错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 ......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与防范措施》
书名:《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与防范措施》
栏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与防范措施 > 第五章 医疗损害后果
作者:蔡继峰
参编:丁宗烽,丁艳君,云利兵,邓建强,石坚
页码:76-7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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