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在2009年12月31日颁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这也是目前我国对流动人口医疗保障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将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将能够顺畅接续。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构成了流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