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执法机关对加害人实施刑事处罚提供科学依据。即通过对受害人精神损伤的性质和程度的鉴定,获得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原则上不能因临床治疗后伤情的好转、愈后良好而减轻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也不能因医疗处理失误以及个体特异体质而加重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新标准和原有旧标准相比较,对于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的直接或者间接条款有所增加,但值得一提的是,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附则6.3条中明确规定: “本标准所称的损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引起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