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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第六条 护士发现患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积极采取保护措施。

护士是患者健康的维护者和保护者,应尽力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护士还应当主动发现任何有可能威胁患者安全的情况,积极采取保护患者的措施,并向主管机构报告。 ......

——《护士守则》
书名:《护士守则》
栏目:护士守则 > 护士守则释义
作者:中华护理学会
参编:
页码: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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