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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

——《护士守则》
书名:《护士守则》
栏目:护士守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护士条例
作者:中华护理学会
参编:
页码:2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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