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医院临床上使用的药品多数依赖进口,我国主要开展了对进口药品的检验工作。据当时不完全统计,进口药品的检验不合格率曾经高达31.4%。1954年在《关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西药检验管理问题的指示》中规定,对进口药品实施法定检验制度,卫生部指定广州、上海、天津等地作为西药的进口口岸及检验口岸,要求药品到货后,由海关通知当地的检验部门到海关进行拣样、加封,经口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1998年4月,国务院组建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4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于1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