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0 ] 16号)、《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办发[ 2001 ] 17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第六条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建立和完善医药商品电子商务系统,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