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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 ﹒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 ﹒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5 ﹒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镜下取出。7 ﹒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13 ﹒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5 ﹒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 ﹒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书名:《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栏目: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 第四十五章 常用有关政策法规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作者:武广华 王羽 于宗河 袭 燕
参编:朱志忠,梁铭会,王硕,张元禄,焦华
页码:692-693
版本:3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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