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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机构命名禁止性条款

根据《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1 .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另外,根据卫生部《关于“男子”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批复》(卫医函〔 2008 〕 231号)指出:“男子”、“男性”、“男科”等词语不能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以“男子”、“女子”等命名的医院,到底应该如何科学地规范医疗机构的名称,是法律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还是必须修改,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

——《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 第二章 医疗机构设置相关法律 > 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名称
作者:曹荣桂 郑雪倩
参编:高树宽,王农,邓利强,张宝库,王菁
页码:18-1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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