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