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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过失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另一种罪过形式。不过如果确定是过失犯罪,其结果对社会的危害相对于犯罪故意要小得多。犯罪过失也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的内容。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是犯罪过失成立的前提,其内容是行为因当时条件下具备认识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没有预见,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认识 ......

——《大学生犯罪与干预》
书名:《大学生犯罪与干预》
栏目:大学生犯罪与干预 > 第六章 大学生侵犯生命罪
作者:王明旭 李兴民
参编:
页码:211-21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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