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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工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 八条、第三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由国家核拨经费的医疗机构,可以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凡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均应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上述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先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

——《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书名:《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栏目:医院管理学.医院法律事务分册 > 第二章 医疗机构设置相关法律 > 第四节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
作者:曹荣桂 郑雪倩
参编:高树宽,王农,邓利强,张宝库,王菁
页码:20-2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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