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医学专著速查系统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2 ﹒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卫生行政部门应责成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移交鉴定诊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进行两级鉴定,即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和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应当强调指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属于技术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96-9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 2015-2019 天山医学院 XiaBBY#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