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原则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第三条开展临床路径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和临床路径指导评价小组(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委员会和指导评价小组) 。负责提出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建议,会同药学、临床检验、影像及财务等部门制订临床路径文本。指导每日临床路径诊疗项目的实施,指导经治医师分析、处理患者变异,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根据临床路径实施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本科室医护人员对临床路径修订的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