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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第三节 围婚期保健

婚前保健服务是指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要求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的保健服务。母婴保健法》第二章第七节中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内容有:①婚前医学检查。1)暂缓结婚:《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1)疾病诊断:疾病诊断是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依据,必须进行严格质量控制,做到诊断准确有据。对婚前医学检查 ......

——《社区卫生保健》
书名:《社区卫生保健》
栏目:社区卫生保健 > 第八章 妇女保健
作者:李士雪
参编:唐军,傅茂笋,丁守銮,于素芳,王兴洲
页码:303-30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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