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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是卫生行政部门在行使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的职责时,必须遵守的一项程序,是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未经审核,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根据,对医疗机构和义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2 .对做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程序和人员资格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定 ......

——《医学证据学》
书名:《医学证据学》
栏目:医学证据学 > 第三篇 医学证据学各论 > 第十六章 鉴定结论 > 第五节 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作者:张云德
参编:孙毅,张向东,王宇,孙毅,张云德
页码:233-23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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