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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转院、转科制度

1 ﹒限于本院技术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由科内讨论或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报请院长或业务副院长批准(本院职工需职工保健科同意),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不得转外省治疗。出院时,按卫生部规定应由接诊医院写治疗小结,退回转出院交病案室存档。4 ﹒病员转科须经转入科室同意,转科前需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时间转科。 ......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书名:《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栏目: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 第三十六章 规章制度 > 第四节 医疗医技工作制度及医疗医技人员职责
作者:武广华 于宗河
参编:朱志忠,于世鹏,靳清汉,裴丽昆,赵志军
页码:829-830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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