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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城市应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并在城市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标识,接受社会监督。省、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国家卫生区”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 附: > 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于群,王健,王欢,王桂勋,尹杰
页码:28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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