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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二、抢救危重患者时的告知

当患者的生命受到威胁,或如不实施某一治疗将导致患者受到严重或长期的损害时,允许医生在没有得到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挽救生命的治疗,视为患者“默示同意”,其法律依据是紧急避险理论。例如,在眼科医疗机构中患者突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而进行的心肺复苏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七章 告知、知情同意、眼科手术与安全行医 >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的告知与处理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23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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