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第五十九条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试验用药品退回申办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试验用药品须有专人管理。第六十条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物的处理过程应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