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