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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七部分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951年政务院批准发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二十四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65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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