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医院死亡的病例,必须由接诊医务人员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医院保健科登记后加盖公章,凡死亡者户口为本市的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寄至死者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户口为外省、市的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