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患者方承担基础事实,即对医方的侵害事实的举证责任。他必须证明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是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需要证明是因为治疗行为所导致的。关于医疗过失的抗辩理由,医方可援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①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