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者,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请求。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规定,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关于复审的具体程序请参见基金委网站的公告(http:/www ﹒ nsfc ﹒ gov ﹒ 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