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条例》规定,各缔约国应该在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通报世界卫生大会通过本《条例》之日起18个月内(即2006年11月前),提出对《条例》拒绝或保留的意见,在此期限以后总干事收到的任何拒绝或保留应属无效。条例》应在通过后24个月,即2007年6月15日起生效。卫生部为该《条例》国家归口单位,并与多部委共同努力,开展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各项准备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