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供血是指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血站进行非法采集血液。因此《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法采集血液的,由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沒收违法所得,幷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