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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五节 医 嘱

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二、长期医嘱单中的执行时间系指护士首次接到医嘱指令,着手落实该医嘱内容的开始时间。四、对辅助检查(如心电图、X线摄片、B超检查)或应由医生执行完成的医嘱内容(如胸腔穿刺、腰椎穿刺等),临时医嘱单中的执行时间及执行者栏可不填写,但应在病程录中注明检查的结果及操作完成的情况等。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二章 眼科住院病历书写与安全行医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7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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