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一审审结一起医院治疗过程中出错致患者成“植物人”案。判决当事医院赔偿患者各种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10万余元。3天后,蒋转至成都华西医院,医生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心肺复苏后急性缺氧性脑病,蒋已成为“植物人”。法院审理认为,蒋所受的损害主要是过敏性休克所致,而当事医院虽作了抢救,但在抢救过程中贻误了时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