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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六部分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完成后,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的要求和规定的格式(附件。3)出具临床试验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由临床试验人员签名、注明日期,并由承担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中的临床试验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注明日期、签章。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医疗机构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终止后五年。实施者应当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最后生产的产品投入使用后十年。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八章 眼科相关伦理学与安全行医 > 第四节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273-27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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