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自卫生部作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被许可单位领取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证明文件。被许可单位在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书面向卫生部审评机构要求退回下列资料:代理申报委托书及其公证书.卫生部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健康相关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被许可单位对未获行政许可的涉水产品再次申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原申报产品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再次申报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