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通手术室、产房、新生儿室、供应室、无菌间、烧伤病房、重症监护室,空气中的细菌总数不得超过500个/立方米,乙型链球菌不得超过20个/立方米,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上不得超过8个/立方米。门诊大厅空气中的细菌总数不得超过4000个/立方米。3 ﹒产科病房、产房、婴儿室、儿科病房、外科病房空气、物体表面和医务人员的手,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7 ﹒使用的各种紫外线灯强度不得低于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