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灭菌:杀灭或者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包括致病微生物和非致病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胞和真菌孢子。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部门归口管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1月30日颁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