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包括人员操作、系统维护和变更的管理规程,出现系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等。具备保障电子病历数据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有数据备份机制,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系统灾备体系。应当能够落实系统出现故障时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子病历业务的连续性。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标准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