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法生效以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主管机关批准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可以不再办理法人登记,即具有法人资格。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