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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及评价要求的规定。二、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格条件包括:1 ﹒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如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等。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作出的评价报告是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的重要依据,也是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的客观依据。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二章 前期预防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46-4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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