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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二节 卫生行政处罚

根据《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对放射防护器材或含放射性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情节,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停产、停业,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使用、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 ......

——《卫生监督员手册---放射卫生监督》
书名:《卫生监督员手册---放射卫生监督》
栏目:卫生监督员手册---放射卫生监督 > 第五章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
作者:赵同刚
参编:
页码:41-4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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